第74799072号“COCARRIB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41号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比科(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比科(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99072号“COCARRI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ARRIB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汽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9405号“可口可乐”、第710137号“COCA-COL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9072号“COCARRIB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5年01月10日
附商标图样:
第74799072号第32类"COCARRIBA"如下: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