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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802635号“华远康养中心HUAYUAN HEALTH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5-07-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7802635号“华远康养中心HUAYUAN HEALTH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4871号


申请人:湖南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老年康复中心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2635号“华远康养中心HUAYUAN HEALTH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4401的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进行复审,放弃4401的第二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9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针对4401的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进行复审,放弃4401的第二部分系其真实表示,故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物理康复、私人疗养院、老年护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336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医疗护理、治疗服务、保健站、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蔡 婷
高 超

2025年03月17日

附商标图样:

 

第77802635号第44类"华远康养中心HUAYUAN HEALTH CENTER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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