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551817号“蘭草璧人SHINE&LAU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26260号
申请人:基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551817号“蘭草璧人SHINE&LAU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1352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附商标图样
第70551817号第3类“蘭草璧人SHINE&LAU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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