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89454号第30类"美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7490号
何达昌:
福安市新巢食品有限公司:
何达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福安市新巢食品有限公司第54989454号第30类“美成”商标在“饼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福安市新巢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1月07日至2025年01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福安市新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福安市新巢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及20250000003062撤三案件中提供的授权、网络店铺产品展示、拼多多店铺资质、销售评论、产品图、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糖果;糕点”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何达昌的撤销申请,第54989454号第30类“美成”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三申请人何达昌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4989454号第30类“美成”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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