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8573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335828号
申请人:邯郸市联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57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88655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图样:
第83857311号图形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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