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31896号“GIO PILL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吉奥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奥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当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65期《商标公告》第21531896号“GIO PILL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O PILL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腹带;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支撑绷带;矫形用物品;拘束衣;孕妇托腹带;矫形带;矫形鞋;压力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96847号“GIO HELMET”商标核定使用商标包括第10类“矫形带;矫形用物品”等同一种和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中“PILLOW”(意为枕头)和“HELMET”(意为头盔)用于本类商品时显著性较弱,双方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GIO”字母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531896号“GIO PILL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8年09月29日
抄送:北京微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