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05518号第28类“麻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0982号
彭龙:
方鹭: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方鹭第10405518号第28类“麻吉”商标在“玩具娃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方鹭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5月17日至2019年05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方鹭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405518号第28类“麻吉”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405518号第28类“麻吉”商标,原第104055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方鹭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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