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64457号第41类"周同学E”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8863号
张莉:
北京九州中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张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 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7 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九州中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14364457号第41类“周同学 E”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査,我局予以 受理,并通知北京九州中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 局提交其在2016年08月27日至2019年08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九州中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 14364457号第41类“周同学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364457号第红 类“周同学E”商标,原第1436445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九州中 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3日
主送: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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