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3070号
彭龙:
吴永哲: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3 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吴永哲第9349176号第18类“周游”商标在“(动物)皮”等全部 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査,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吴永哲在收到我局通知 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03日至2020年01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 的证据材料。
吴永哲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9349176号第18类“周游”商标的 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349176号第18类“周游”商标,原第93491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吴永哲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9349176号第18类“周游”商标 如下:
2020年12月01日
主送: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吴永哲 抄送:广州市博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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