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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80963号“华高莱斯REGAL LLOY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4-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5880963“华高莱斯REGAL LLOY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0000027474

 

申请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0963“华高莱斯REGAL LLOYDS为城市 定制内容用内容吸引人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 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22103号商标、第24463810号商标、第 15437959号商标、第12550430号商标、第532205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 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 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 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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