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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17155号“芙蓉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1-07-01   来源:亚佳智产

 33017155“芙蓉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9076

异议人:李亚冰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有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亚冰对被异议人上海有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 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17155“芙蓉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芙蓉语”指定使用于第43“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22348353“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与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7155“芙蓉语”商 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33017155号“芙蓉语”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 22348353号“蓉”商标 如下: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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