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965661号第42类"超腾"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9375号
刘红伟:
北京配天智慧云技术有限公司:
刘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配天智慧云技术有限公司第10965661号第42类“超腾”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配天智慧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22日至2022年08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配天智慧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965661号第42类“超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965661号第42类“超腾”商标,原第109656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配天智慧云技术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0965661号第42类"超腾"如下:
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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