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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35995号“盈养快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5-07-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8135995号“盈养快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9839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匡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临江花苑164幢2号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4日对第48135995号“盈养快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46618284号“盈养博士DR.INYOU”商标、第28193195号“盈养博士DR.INYOU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盈养”,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补药;人用药;营养补充剂;贴剂;液体绷带喷剂;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中药材;片剂”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补药;人用药;营养补充剂;贴剂;液体绷带喷剂;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中药材;片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消毒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2025年03月20日

附商标图样:

 

第48135995号第5类"盈养快车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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