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72853号“盈养同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9832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康德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张志鹏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蒲园区628栋中大科技园A座自编号512房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4日对第58572853号“盈养同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46617052号“盈养博士DR.I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盈养”,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安 蕾
张 会
2025年03月20日
附商标图样:
第46617052号第32类"盈养博士 DR.INYOU"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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