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关于第66012599号“鲜摩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66012599号“鲜摩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5-10-24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6012599号“鲜摩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50965

申请人: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冷水江恬恬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布溪盛世豪庭4栋2单元3203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66012599号“鲜摩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430960号“爱吃鲜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91581号“爱吃鲜摩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651545号“爱吃鲜摩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为恶意商标注册人,摹仿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大量商标,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爱吃鲜摩人相关报道;2、爱吃鲜摩人抖音账号;3、宣传直播截图及小红书、微博、微信账号宣传;4、天猫旗舰店截图;5、所获奖项及荣誉;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及涉嫌抄袭他人商标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紫薯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魔芋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鲜摩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爱吃鲜摩人”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紫薯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魔芋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标样

第66012599号“鲜摩人”商标图样如下:

 

 


下一篇:关于第80595593号“J巨星优选STAR PLUS 4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一篇:关于第55835843号第25类"CHOUCHOU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