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95593号“J巨星优选STAR PLUS 4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51349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5593号“J巨星优选STAR PLUS 4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0930648号、第57905011号、第58792353号、第212231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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