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03493号第33类”醉中"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734号
余德书:
贵州木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余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 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贵州亿家康保健康复有限责任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贵州木 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第10403493号第33类“醉中”商标在“烧酒”等全部核定 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贵州亿家康保健康复有限责 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 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贵州木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査大为贵州木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余德书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余德书的撤销申请,第10403493号第33类“醉中”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余德书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0403493号第33类“醉中”商标 如下:
2021年05年28日
主送: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抄送:贵州亿佳康保健康复有限责任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