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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960124号“鹅卵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5-07-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8960124号“鹅卵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5527

申请人:深圳市汉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60124号“鹅卵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0648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容器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任 航
马 静

2025年04月08日

附商标图样:

 

第78960124号第21类“鹅卵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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