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14498号第9类"BVEM"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3837号
杨婷婷:
楼肖妹: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楼肖妹第46714498号第9类“BVEM”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楼肖妹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6日至2024年07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楼肖妹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6714498号第9类“BVEM”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6714498号第9类“BVEM”商标,原第467144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楼肖妹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5年03月31日
附商标图样:
第46714498号第9类"BVEM"如下: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