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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63507号“盈养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5-07-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54163507号“盈养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3495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州市山泰种养专业合作社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曹江镇大坡阮村128号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4日对第54163507号“盈养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617052号“盈养博士DR.I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超过了其经营的范围及需求,涉嫌恶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能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段 莉
 朱冀龙
刘 洋

2025年04月15日

附商标图样:

 

第54163507号第32类"盈养生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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