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48137号“马大脑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37812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春合杂粮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48137号“马大脑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13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雷蕾
附商标图样
第80748137号第32类“马大脑袋”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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