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1117号第25类"ESP"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936号
埃斯普利特国际公司:
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埃斯普利特国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第5291117号第25类“ESP”商标在“领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银行回单、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体操服;戏装;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埃斯普利特国际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291117号第25类“ESP”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埃斯普利特国际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5291117号第25类“ESP”注册商标如下: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