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31050号 "魔肌博士"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1825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创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31050号"魔肌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31 日将其名称由创熹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已 转让至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见《商标转让/移转公告》1745期 ) 。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 司,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0031050号“魔肌博士”商标:
引证商标 第14532379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姜丽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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