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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否则即使注册成功,亦可无效!

时间:2022-05-31   来源:亚佳 李青青

 

一、基本案情

  第27359295“周扬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舟山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1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于2019128日获准注册。

      2021525日 ,该商标被天津酷海克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周杨青是天津酷海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周扬青本人同意,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主要无效理由是“周扬青”是中国内地网络红人,具有极强独创性与极高知名度,是广为知晓的公众人物。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将“周扬青”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侵害了周扬青本人的在先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周扬青系中国内地网络红人,服饰品牌GRACE CHOW主理人。申请人提交的微博文章截图及网络文章可以看出,周扬青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知晓度。同时,在2015年中国网红排行榜中排名第47名。

  争议商标与周扬青姓名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在未经周扬青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周扬青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购商品提供者与网络红人周扬青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损害周扬青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害了其姓名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

  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主要有两个: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在具体审理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本文作者:亚佳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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