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021725号“巨星行动”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0918号
异议人:青岛巨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巨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1021725号“巨星行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星行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粉碎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24770号“巨星”、第12771066号“巨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粉碎机;雕刻机;压铸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21725号“巨星行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61021725号“巨星行动”如下: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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