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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商标变更可以是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在申请中的商标。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若发生遗失或者破损,应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的时候交回商标局。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注销注册商标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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