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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4-11-12   来源:亚佳智产

 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471号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NGKOOK”指定使用在第3类“去色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DONGKOOK”作为其字号在“去色剂;化妆品”等相关行业内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东国制药株式会社(DongkookPharmaceutical Co.,Ltd.)创立于1968年10月15日,为韩国一家制药企业,被异议商标“DONGKOOK”与该企业英文字号“DONGKOOK”相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该企业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含“东国DONGKOOK”、“DONGKOOKPREFILLED”等。此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雅漾”、“海珠水光”等。被异议人未能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04820号“DONGKOOK”商标不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0月23日

 

 

附商标图样:

 

第45304820号第3类"DONGKOOK"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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