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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806879号“BV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5-11-1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9806879号“BV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96716号

申请人:北京长安光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6879号“BV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14498号“BVEM”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79806879号“BVEM”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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