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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131261号“特盈养TEYINGY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5-07-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75131261号“特盈养TEYINGY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0100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贰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对第75131261号“特盈养TEYINGY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618284号“盈养博士DR.INYOU”商标、第28193195号“盈养博士DR.INYOU”商标、第64882396号“盈养博士DR.INYOU”商标、第70356991号“DR I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至今共申请25件商标,跨行业涉及到的商品较多,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经营的范围及需求。被申请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显著性较强“盈养博士”商标反复申请“特盈养”等近似商标共十五件。被申请人涉嫌恶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不予注册决定书;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具有延伸保护能力。三、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大规模市场投入,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档案信息、2、店铺截图;3、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4、产品图片;5、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6、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山东玖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上,2024年08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山东贰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卫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盈养”,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玥
王超凡
郑红燕

2025年05月15日

附商标图样:

 

第75131261号第5类“特盈养TEYINGYANG”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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