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163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1889号
申请人:河北光之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6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金织
附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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