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01722号第9类"耐思"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542号
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01722号第9类“耐思”商标在“变压器(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非晶软磁铁芯;变压器(电)”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501722号第9类“耐思”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501722号第9类"耐思"注册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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