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87501号第42类"VVMC"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39696号
杨婷婷:
常州达姆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常州达姆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第47787501号第42类“VVMC”商标在“1: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常州达姆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4月07日至2025年04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常州达姆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47787501号第42类“VVMC”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7787501号第42类“VVMC”商标在“1: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778750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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