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570850号“赫玫缪斯HOMEMO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206998号
申请人:瑟缇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70850号“赫玫缪斯HOMEM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24856号、第39084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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