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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920010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6-05-0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83920010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083055号

申请人:北京和庆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20010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1621989号“蓝狐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赖氨酸冲剂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图样如下:

83920010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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