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476992号“逗爱熊DOUAIXI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3552号
申请人:逗爱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76992号“逗爱熊DOUAI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4882号、第14879847号、第10684827号、第39017985号、第11182631号、第18591510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张晓萌
赵齐朝
尤丽丽
2025年05月12日
附商标图样:
第79476992号第35类“逗爱熊DOUAIXIONG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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