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216826号第42类"VMC"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3519号
杨婷婷:
香港城市大学: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香港城市大学第42216826号第42类“VMC”商标在“1:材料测试;2:建筑学服务;3:测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香港城市大学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1月16日至2025年01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香港城市大学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42216826号第42类“VMC”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2216826号第42类“VMC”商标在“1:材料测试;2:建筑学服务;3:测量”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22168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香港城市大学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标样
第42216826号第42类“VMC”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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