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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07553号“周同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5-07-03   来源:亚佳智产

 72507553号“周同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31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共有人: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72507553号“周同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同学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小塑像;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5718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30548号“OH!HOO”商标、第3913437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锻炼身体器械;塑料跑道”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7553号“周同学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5年03月05日


附商标图样:

 

第72507553号第28类“周同学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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