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42723号第30类"MIDONG"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41795号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23342723号第30类“MIDONG”商标在“酵母”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6月13日至2025年06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3342723号第30类“MIDONG”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3342723号第30类“MIDONG”商标,原第2334272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图样如下:
第23342723号第30类“MIDONG”商标图样如下: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