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关于第69332879号“耕宏Geng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69332879号“耕宏Geng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5-07-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9332879号“耕宏Geng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7870

  申请人: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杭州天赋星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耕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对第69332879号“耕宏Genghong”商标(以下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4222161号“刘畊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刘畊宏先生作为中国知名艺人,早已被广为知晓,且其知名度所及范围可以覆盖至日常生活领域。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侵犯了刘畊宏先生的在先姓名权。三、被申请人通过摹仿抄袭“刘畊宏”先生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且刘畊宏先生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具有相当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被申请人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成立,该时间正处于刘畊宏先生爆红的时期,被申请人“耕宏”作为公司商号,很显然,被申请人很有可能是在知晓刘畊宏先生的知名度后进行的公司注册以及近似商标的申请,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刘畊宏先生对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2、刘畊宏先生对杭州天赋星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3、刘畊宏先生抖音账号粉丝量、获赞数截图;4、媒体报道、广告代言等知名度证据;5、在先案件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与取得,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权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既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恶意囤积等妨害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通过卫星传送无线电和电视节目;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据流传输;视频点播传输;播客视频传输;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无线电广播;电子邮件传输;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无线电通信;信息传送服务上。经核准,引证商标于2024年8月27日转让至刘畊宏、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耕宏Genghong”与引证商标“刘畊宏”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刘畊宏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并提交了证据1、2刘畊宏先生出具给天赋星球(香港)有限公司、杭州天赋星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但其并未提交刘畊宏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另,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文字“耕宏Genghong”与艺人“刘畊宏”具有对应关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 峥
朱冀龙
梁 宇

2025年03月28日


附商标图样:

 

第69332879号第38类“耕宏Genghong”如下:

 


下一篇:第72507553号“周同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上一篇:关于第63686608号“同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