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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33737号第3类"魔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5-07-17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3033737号第3类"魔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6863号

 

刘雅君:

上海宜侬商贸有限公司:

刘雅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宜侬商贸有限公司第43033737号第3类“魔叽”商标在“护手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宜侬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9月12日2024年09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海宜侬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3033737号第3“魔叽”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43033737号第3类“魔叽”商标,原第4303373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上海宜侬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5年04月30日


附商标图样:

 

第43033737号第3类"魔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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