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93583号“巨星优选STAR PLUS 4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35753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3583号“巨星优选STAR PLUS 4U”商标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0648号“巨星线雕面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安乾凤
附商标图样
第80593583号第3类“巨星优选STAR PLUS 4U”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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