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13798号第3类"BOOGI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8266号
卜吉熊品牌有限公司:
刘红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卜吉熊品牌有限公司第47413798号第3类“BOOGIE”商标在“砂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卜吉熊品牌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卜吉熊品牌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7413798号第3类“BOOGIE”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7413798号第3类“BOOGIE”商标,原第474137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附商标图样:
第47413798号第3类"BOOGIE"注册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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