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660960号“艾思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97700号
申请人:库尔乐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60960号“艾思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动放弃评审商标与第29750400号“艾丝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冲突的0310群组,第14050007号“艾思慕妍AESL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洗发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彩妆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洗发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彩妆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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