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07267号“天天伴tiantianb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51237号重审第00000042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雍纳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省鼎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平顶山市鼎灿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51237号《关于第35107267号
“天天伴tiantianb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行初175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其与河南九豫全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嘎嘎鸭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宝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汉城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供销合同中载明了商品品牌为复审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天天伴”,销售商品为饺子、酱菜、包子、方便面,并有相对应的银行回单、送货单、供货关系证明予以佐证。被申请人与郏县黄班长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高盛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载明了本案复审商标注册号及商品类别,授权生产、销售商品为酱菜、饸烙面,并有
相对应的代加工合同及收据予以佐证。因此,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饺子、酱菜、包子、方便面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饺子;酱菜;包子;方便面”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平顶山市鼎灿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0类包子、饺子、面条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5年9月15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河南省鼎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饺子、酱菜、包子、方便面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饺子、酱菜、包子、方便面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图样:
第35107267号“天天伴tiantianban”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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