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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66394号第32类"达人悦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5-12-17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7266394号第32类"达人悦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33634号

杨婷婷:

内蒙古宇宙之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内蒙古宇宙之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47266394号第32类“达人悦己”商标在“矿泉水(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内蒙古宇宙之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3月21日至2025年03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内蒙古宇宙之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7266394号第32类“达人悦己”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7266394号第32类“达人悦己”商标,原第4726639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内蒙古宇宙之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商标图样:

47266394号第32类"达人悦己"注册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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