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56740号“魔胴巨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03092号
异议人一: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代表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澳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澳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856740号“魔胴巨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胴巨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
异议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第62770592号“巨星行动”、在先注册第36955805号“魔胴”、第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56740号“魔胴巨星”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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