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50462号第9类"ICITYPARK"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46110号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晏阳昶: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晏阳昶第53950462号第9类“ICITYPARK”商标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晏阳昶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4月25日至2025年04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晏阳昶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3950462号第9类“ICITYPARK”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3950462号第9类“ICITYPARK”商标,原第539504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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