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575272号“华索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21896号
异议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国高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国高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575272号“华索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索宁”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药物饮料;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85129号“华索灵”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75272号“华索宁”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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