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383560号“倒数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25849号
异议人:广州月满楼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月满楼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383560号“倒数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倒数日”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数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被异议商标由“倒数日”三个汉字构成,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83560号“倒数日”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图样如下:
第82383560号第9类“倒数日”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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