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32750号第14类"MON CHOUCHOU"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0371号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马亚丹:
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马亚丹第26532750号第14类“MON CHOUCHOU”商标在“首饰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亚丹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9月16日至2025年09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马亚丹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6532750号第14类“M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马亚丹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商标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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